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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委員會
關於中視新聞自律委員會
總類:
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違反真實與平衡原則。
以戲劇演出之方式模擬新聞事件。
社會、司法、犯罪、災難及意外新聞報導:
應避免下列情形:
血腥、暴力、殘忍、恐怖或令人作嘔的鏡頭。
報導犯罪細節。
報導刑事犯罪者以英雄主義的語詞呈現。
擅自闖入刑事案件或火警現場封鎖線之內。
擄人勒贖案件,在被害人未獲釋前報導,或作會危及被害人安全及影響警方辦案之採訪報導。
災難、兇殺及車禍報導中,畫面出現明顯的全部遺體畫面、或是殘骸的局部特寫、大灘血跡。
應特別處理之情形:
若遇上述甲項1,5,6中畫面不宜公開,但新聞內容有其報導之必要性(如:報導警方公佈之意外發生原因),須將畫面加以模糊處理、或定格處理、或聲音變聲處理。
刑事案件之目擊者,應避免出現正面鏡頭,以保護證人。
群眾抗議事件,應遵守中立、客觀的報導立場,不得導演群眾的抗議行為。
遇挾持事件時,記者不主動介入擔任協調談判,危機未落幕不報導。
SNG現場新聞製播作業,應不影響搶救、圍捕等公務人員之作業,並維持交通動線之暢通。
SNG直播重大事故時,若現場狀況殘忍,不宜觀看,應以大景或糢糊焦距處理,尤其必須避免特寫鏡頭。棚內負責之導播,遇有不當鏡頭出現,應立即通知現場記者,立即改正。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犯罪嫌疑人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採訪、報導時應保護其人權。
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主動採訪、報導偵查細節;犯罪嫌疑人「模擬犯罪現場」之採訪、報導,應於警戒線外為之。
報導查獲色情、偷拍影帶或人體彩繪、泳裝秀、寫真等可能出現大幅裸露的新聞時,須留意拍攝角度,不可露出或強調兩性性器官,必要時須以馬賽克效果處理畫面;也勿用挑逗或易引起不當連想之字眼。
避免出現令人心生恐懼的畫面或聲音,若有類似素材,應加以畫面馬賽克或柔焦處理,聲音則應消音處理。
自殺新聞報導:
報導自殺事件應遵守「世界衛生組織」所訂定之規範:
統計資料應謹慎及正確解讀。
採真實與正確的資訊來源。
即時評論應小心處理。
避免「自殺潮」或「世界上最高自殺率地區」等字眼之推論。
拒絕將自殺行為描寫成對社會文化之改變或墮落剝削之必然反應。
避免聳動或誇大的報導方式。
避免詳述自殺方法、過程及如何取得自殺物品工具之方法。
不可將自殺動機說成「無法解釋」或簡化為單一原因。
不應將自殺寫成是解決個人問題的方法。
報導應考慮會不會對家人和倖存者造成傷害。
不可對自殺行為與自殺者予以同情、肯定與頌揚。
性侵害及性騷擾新聞報導:
受性侵害之被害人,不得在報導內容中,透露可供辨識其身份的資料。
報導畫面中亦不得出現被害人姓名、住家、就讀學校、直系親屬等影像或報導相關資料。
若加害人與被害人有親屬關係,應隱去加害人之相關資訊。
家暴新聞報導:
家暴受害人在報導中應受保護,與前項則規範相同
兒童少年相關新聞報導:
兒童及青少年涉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事案件,或上述一至五之 新聞相關事件,應注意新聞處理對其之影響。
對於兒童與青少年涉不法事件之報導,不得有行為兒童及青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
採訪兒童、青少年當事人,應先表明記者身份及取得兒童、少年監護人之同意,並應在非強迫或違反兒童、少年當事人受訪意願下,方得進行採訪報導。
政黨新聞報導:
政治及選舉新聞處理,力求平衡報導。
政府政策及在野黨派主張、主要候選人競選政見、競選宣傳、造勢晚會,必須有相等時間及時段報導。
不同政黨候選人對特定議題或事件的看法,須兩面均呈,不得選擇性引用民調結果,有利特定候選人。
候選人民調之發佈,須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佈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
民生消費醫療新聞報導:
民生消費新聞報導:
不得收受廠商報酬,製播具廣告性質之新聞報導。
新聞報導應審慎避免廣告化,以免淪為營利工具。
任何可能涉及廠商或產品之新聞,畫面不得出現產品名稱。
避免鼓勵或美化消費煙酒產品之新聞報導。
受訪廠商統一以「業者」標示,產品亦須以概括性名稱介紹,不得揭示廠商、產品名稱。
遇消費糾紛新聞時,力求客觀平衡報導。
醫療新聞報導:
採訪病患本人、家屬或保護人,須先表明記者身份,並獲得院方或當事人同意,方得進行採訪、報導。
身心障礙者未經當事人、家屬或及其保護人同意,不得對其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等採訪工作。
記者進入醫院,應以不影響醫療作業、醫療安全或安寧秩序為原則;並遵守採訪區、攝影點及採訪動線之規定。
手術室、加護病房、產房、急診室、燒燙傷中心、隔離病房、門診診察室與病房,於施行醫療作業時,未經院方或病患同意,不宜採訪。
對涉及暴露病人生理隱私之畫面,不得播出。
醫藥新聞如有涉及性器官、或內臟、肢體、病變等畫面,應予適度處理。
重大流行疾病新聞處理:
重大流行疾病疫情之報導,應以政府主管機關發佈之資訊為準。
傳染病病人或疑似感染傳染病之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除主管機關發佈之資料外,不得報導。
對於感染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非經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
愛滋感染者或病患相關新聞處理:
以愛滋「感染者」取代「帶原者」的稱呼,以去除社會污名並應尊重感染者的基本尊嚴與權益。
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等採訪工作。家屬、保護人等之同意不代表當事人之意見。
社會事件當事人為愛滋感染者(或疑為愛滋感染者),但其愛滋感染身份與社會事件無關者,應減少報導內容或標題涉及愛滋字眼。
涉及個人隱權及人權之相關新聞報導:
除考量公共利益時,否則不得侵犯任何人私生活。
當私人隱私損及公共利益時,媒體得以採訪與報導,但需盡全力防止不當傷害個人名譽及侵犯個人隱私,或造成媒體公審的情況。
對種族、族群、宗教、性別、性傾向、婚姻狀況、單親家庭、身心障礙者及所有弱勢者,在文字、聲音、影像、及動畫影片上均不得有歧視表現。
新聞報導應避免物化女性(男性亦同),並不得使用侵略式的拍攝手法拍攝性特徵。
新聞報導應避免歧視資源弱勢的新移民、原住民等族群。包括在稱呼上,不使用外籍新娘、大陸妹、大陸新娘、越南新娘、泰國新娘、山胞、山地人、番仔等,應採用新移民、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原住民等中性平等用詞。
對於行為異常者,不得妄加揣測其為身心障礙者。
未經法院判決前,報導從事不法或反社會行為等負面事件時,應避免使用歧視性文字或身體及心理特徵以標籤化身心障礙者。
爆料新聞報導:
一般爆料新聞:
對於檢舉、揭發或公開譴責私人、或機關團體之新聞,應與公共利益有關始得報導;且應查證,並在遵守平衡原則下進行採訪、報導。
犯罪爆料新聞:
若有疑似犯罪事件或自稱犯罪嫌疑人自行向各台爆料,不論以本人面訪、電話訪問、信件投訴、電郵投訴、光碟投訴、錄影或錄音帶投訴等,均應先查證,並通知檢警相關單位,與檢警單位充份合作,顧及社會秩序,再作報導。報導內容力求持平,避免引起社會恐慌。
靈異等超自然現象事件報導:
靈異、通靈、觀落陰、或其他玄奇詭異等涉及超自然現象,其情節讓人驚恐不安者,不得播出。
算命、風水、解運、或其他類似超自然事物,其描述令人驚恐不安,並易致觀眾迷信者,不得播出。
上述靈異等超自然現象或事物,如涉及宗教信仰或公共議題時,得審慎、少篇幅(時數)的採訪、報導。但如因此而有導致兒童驚慌或焦慮不安之虞者,仍不得播出。
重大公共安全、恐怖行動事件報導:
恪遵現行媒體法規、相關法令及反恐怖法令。
謹記媒體係公諸於眾,包括有意製造危機且反應居心叵測之人士。
避免有關涉及救援之專業人員行動的細節報導。
慮及尋求媒體披露己身立場,常為恐怖份子重大訴求,記者應不主動採訪恐怖份子。未經諮商治安人員,不予恐怖份子現場採訪直播機會。謹記恐怖份子可能利用現場直播向同黨傳遞隱密訊號。做好準備隨時在現場中斷直播。未經專家諮商,不可就恐怖份子要求作評論或膚淺的分析。應瞭解恐怖份子挾持之人質也是可資利用向政府或公眾施壓的情勢人質。
勿試圖向特情人員探索反恐怖行動機密。如不經意透露此類機密,救援人質行動可能功敗垂成且造成包括救援人員的大量傷亡。
顧及救人重於社會大眾知的權利,應避免直接報導具安全疑慮的消息。
謹記自己的責任是報導而不是製造恐慌。不要只看報導素材的表象且應注意其含義。
勿妨礙安全、醫護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救援行動。
應迅速判別資訊的重要性和潛在的危險,謹記國際社會拒絕在恐怖主義與種族、宗教、國籍間劃上等號。勿有意冒犯挾持人質的恐怖份子。勿採用未經證實的資訊。
應以圓融及關注處理受害者家屬之感覺。
應避免以煽情及白描手法報導殘酷與暴力,宜顧及閱聽者之倫理與宗教情懷。
不接受內容可能誤導現行事件之紀錄素材。
勿建議涉及緊急事故人員為照片或影帶效果做任何行動。
勿試圖在緊急事故中扮演積極角色。不做調人。
如果記者在事件中成為談判人員,則於危機結束前不應做任何報導。
如果獲悉有關恐怖份子行動任何計畫,即使微不足道皆應及時警告有關人員。
網路新聞(公民新聞):
一般民眾投寄之自拍影片,應盡查證之責,再作報導。
網路上所公佈之自拍影片,應在查證屬實之後再作報導,並在播出時 註明拍攝來源。
網路畫面應避免拍攝有版權限制之內容。
網路畫面或公民自拍畫面若有不雅、暴力鏡頭或文字,應避免播出。若有需要報導相關新聞,則應將畫面以馬賽克或柔焦處理。
公共服務新聞:
每日主要新聞時段應有氣象資訊提供。
遇有重大天災(如颱風)、疫情,應增加相關資訊報導時間及時段,但內容一切以中央單位公佈之數據資訊為準。
政府有重大公共政策,應加強報導告知民眾。
檢警或衛生單位有重大案件或事件協尋人物,應配合報導。
國際間有重大事件足以影響國人生活安全,應加強報導告知民眾。
錯誤報導更正處理:
新聞報導若有錯誤發生,必須依廣播電視法第23條,應於接到要求 後七日內,在原節目或原節目同一時間之節目中,加以更正;或將其認為報導並無錯誤之理由,以書面答覆請求人。
違反上述各項規定,經採編播檢討會議議決,採訪、製播人員需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處理新聞經過,新聞部依輕重程度,處以口頭警告、申誡、記過一次以至大過,但若有「新聞造假事件」則將上呈,召開人評會;重大者甚至可做開除之處分。